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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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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婚變成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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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應攜帶之文件如下:1、雙方之戶口名簿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3、最近1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4、結婚書約5、換證規費50元

 ◎為因應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制上路,民眾若要在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於登記之前3日(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
1、本所預約電話:(02)27533043
2、預約網址:http://bcabdc.tcg.gov.tw/appoint/appoint/input_id.asp
3、預約假日結婚登記請注意:
(1)請於3日以前(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向雙方當事人之一戶籍地預約,以利事前聯繫服務及人力調度服務。
(2)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傳統節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及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結婚登記。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結婚書約檔案下載如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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