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叫!有一個月要為政府打白工
辛苦的血汗錢要拿出來繳稅,相信沒有人是情願的。依據財政部的統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率雖然最高達到40%,但是平均的實質稅率大約是12%。也就是說,平均每一個人在一年之中,約有將近一個月,白白要為政府「打工」,薪水必須用來繳稅。
繳稅就像拔鵝毛,不會有鵝不懂得叫。
薪水族工作一整年,每到5月的所得稅申報熱季,就要面對繳稅金額超過一個月收入的切膚之痛,學會節稅技巧,盡量降低稅負,成為唯一正面迎戰之道。減輕所得稅的納稅痛苦,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多方去找好用且合法的「扶養親屬」。
以 96年5月申報9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為例,只要有辦法多申報一個扶養親屬,就擁有77,000元的免稅額節稅權利。以適用13%稅率的中間所得者為例,每多一個77,000元免稅額,代表將可省下10,000元所得稅,十分划算。
根據財政部已經公告的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今年報稅與去年不同的是,受到物價上升因素影響,免稅額已較94年提高3,000元。年所得不變的人,今年的所得稅負會因免稅額增加而下降。
有扶養真的差很多、省超多
95年度的免稅額,一般人與其受扶養親屬,每人可以扣除77,000元,但民國25年(含當年)出生、已經年滿70歲的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以扣除的免稅額更提高至11萬5,500元。
舉例來說,已婚的張三與配偶兩人合計的年收入達100萬元,有兩個還在讀小學的未成年子女; 單身的小美年所得也是100萬元。在申報所得稅時,張三與小美都是年薪百萬族,但稅負卻因扶養親屬人數不同,出現大不相同的結果。
張三與配偶合併申報,加上兩個未成年子女,張三9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一共有4個免稅額即30.8萬元可以減稅; 再看單身的小美,如果沒有去找扶養親屬,就只有一個77,000元的個人免稅額可以用來節稅。兩個人同樣適用13%的稅率,扶養親屬較多的張三,就是可以比小美少繳30,000元所得稅。
如果,小美懂得申報扶養她年逾70歲已經退休的父親,小美即有權扣除父親11 5,500元的免稅額,節稅利益超過15,000元。小美雖然還是比張三多繳稅,但多出的稅捐已從30,000元降到15,000元。
什麼人是最佳扶養人選呢?
單從政府給予的免稅額金額來看,想要節稅的民眾,找來的扶養親屬當然是愈多愈好,若加上受扶養親屬的年紀愈大,節稅利益相對愈高。不過,扶養親屬「人數多、年紀大」只是一個可以追求的目標。要成功達到節稅目的,還要懂得排除選錯扶養親屬,事後遭到補稅的風險。
到底什麼人才是安全、好用、節稅效果最佳的「扶養親屬」呢? 以四口雙薪家庭為例,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已是基本的節稅規格。不是四口之家的單身貴族,或是沒有子女的「頂客族」,尋找合適的扶養親屬節稅,就要從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身上著手。
然而,扶養親屬並非真的可以想找就找,稅法對擁有節稅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訂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一般來說,除非是申報配偶、未滿20歲的子女或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的免稅額,包括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或者大陸親屬,都要注意申報條件。免得辛苦找來的免稅額,最終仍要遭到剔除補稅的命運。
具血緣、同戶籍最安全節稅
慎選扶養親屬免稅額,要注意幾個簡單訣竅: 人數不宜太多,控制在五到七人左右最佳,最好都有血緣關係,同戶籍更是最能取信稅捐機關達到安全節稅的保證。
先從子女說起。未成年子女不必任何證明文件,就可以是納稅人的受扶養親屬,但是已經年滿20歲(即民國76年以前出生)的成年子女,要成為受扶養親屬並享有免稅額的節稅利益,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包括: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直系尊親屬包括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滿60歲,附上身分證影本,不必其他條件,依法也可以直接列為受扶養親屬; 但如果申報扶養的是未滿60歲的直系親屬,必須受限是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如果選擇申報的是兄弟姐妹等受扶養親屬,不論是不是年滿20歲,都要具備在校就學的學生身分,或是身心障礙者或無謀生能力。稅捐機關會就納稅人出示的證明文件,決定要不要給免稅額。
在家協調好,重覆扶養可是不行的唷!
比較容易被稅捐機關剔除的扶養親屬以「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主。其他親屬多半是指叔、伯、甥、舅、姪、媳孫等。稅捐機關對於這類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審查較嚴格,納稅人與其他親屬雖然不必同一戶籍,但是卻必須能夠提出「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事實」,才能節稅過關。
當然,這些其他親屬或家屬不分是否已滿20歲,都要有無謀生能力證明或在學證明或屬身心障礙者。還要注意一點,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必須確認沒有與其他親屬的父母或任何人重複申報其免稅額的問題。另外,這些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父親或母親,不可以具備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免稅」身份,否則,縱使證明文件完美無缺,免稅額還是會被剔除。
兩岸開放觀光之後,政府自民國81年9月18日之後,即取消大陸親屬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的禁令。台灣民眾在大陸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也都可以做為所得稅的扶養親屬,擁有減稅的權利。大陸親屬的受扶養減稅條件,與台籍親屬並無太大不同。
比較特別的是,在台已婚者若在政府遷台前已有遺有配偶在大陸,原配未再婚,兩次婚姻都屬有效婚姻,納稅人不必放棄任何一方的免稅額,不僅在台配偶的免稅額,大陸配偶的免稅額也可以列報。
免稅額申報要件表
關係 | 資格 | 條件限制 | 須附證明文件 |
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 | 年滿60歲 | 不限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依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村里長證明) | |
子女 | 未滿20歲 | 無 | 無 |
年滿20歲 | 在學者: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 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 |
身心殘障: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 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 ||
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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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兄弟姊妹) | 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無謀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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