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之銷售通路
金融機構通路 | ||||||||||||||||||||||||||||||||||||||||||||||||||||||||||||||||||||||||||||||||||||||||||||||||||||||||||||||||||||||||||||||||||||||||||||||||||||||||||||||||||||||||||
我國政府為提昇金融業競爭力,大力促成金融控股公司(金控)法的通過,並於九十一年一月正式施行,目前已有十餘家金融控股公司陸續核准成立。 為維護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跨業銷售、共同行銷之金融秩序,金控法第4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前項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及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應由各相關同業公會共同訂定自律規範報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自律規範,不得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 有關金控法在交叉銷售之法令、自律規範及行銷規範彙整如下: (1)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之規範
(2)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之資料保密規範
(3)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之場所及人員規範
上述規範中對於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的影響有下列三種: 1. 屬於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可利用銀行、證券等據點販售投資型保險(設置保險櫃台,擴張銷售據點)。 2. 屬於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證券子公司之業務人員在登錄為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在取得投資型保險業務資格後,從事投資型保險之銷售(人員交互運用,增加銷售人員)。 3. 屬於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證券信託或投顧子公司可將其信用卡客戶或購買國內外基金客戶資料與保險子公司分享,成為投資型保險的準客戶(資料互相交流,瞄準潛在客戶-資料採礦Data-Mining)。 由於金控法對跨業銷售的開放,造成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的保險公司在爭取客戶上的劣勢,獨立的壽險公司如何與銀行、證券、投信、投顧進行策略聯盟、開發商品、資訊交換或是加入金控公司,將是這些獨立壽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市場的重點;而在保險業務監理上,如何使屬於金控公司與非屬於金控公司的保險人能於公平的基礎上競?,也是主管機關要注意的事項。 | ||||||||||||||||||||||||||||||||||||||||||||||||||||||||||||||||||||||||||||||||||||||||||||||||||||||||||||||||||||||||||||||||||||||||||||||||||||||||||||||||||||||||||
傳統業務員通路 | ||||||||||||||||||||||||||||||||||||||||||||||||||||||||||||||||||||||||||||||||||||||||||||||||||||||||||||||||||||||||||||||||||||||||||||||||||||||||||||||||||||||||||
由於投資型保險具有一些不同於傳統型壽險的保單特性,各國的保險監理機關為保障投資保險要保人權益,針對投資型保險訂有定整的資訊揭露規範,而對於銷售投資型保險的壽險公司業務人員更訂有積極之資格要求,以美國為例,銷售變額人壽保險者必須具備業務員(Agent)資格,並向保險監理官提供證據證明其擁有執照或被授權可銷售變額人壽保險。 財政部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規範投資型保險業務員需應通過「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始得銷售是項商品。依據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簡章對參加測驗人員除必須為業務人員外,並有下列三項限制:(一)在報名測驗前一年內已參加過保發中心或所屬公司、相關機構辦理之十五小時投資型保險專業訓練課程,取得研習證明者。(二)以報名截止日為準,須連續登錄滿一年(含)以上,註銷登錄後再登錄之期間以六十天(含)內視為連續登錄,…。(三)參加測驗之業務人員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已通報壽險公會並獲授權招攬年金保險業務者。 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從九十年七月就開始舉辦,各人壽保險業者亦積極鼓勵業務員報考,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有81,366人報名,65269人到考,有27,010人通過測驗,合格率為41.38%。各公司合格人數及佔業務員總登錄人數比率請參考下列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全格人數統計。從該表可以看到幾個現象: 1. 外商壽險公司對於投資型保險較為積極,通過資格測驗人數佔其公司業務員人數也較高。 2. 有些壽險公司並不打算推出投資型保單或尚未提出保單送審,還是有公司業務員對銷售投資型保險有興趣,而自己報名參加考試。 3. 已有投資型保單可以銷售的業者,其合格人數佔登錄總業務員人數比例也較高。 3-3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全格人數統計
附註1:各壽險公司業務員登錄人數統計至九十年八月底止。 附註2:各壽險公司通過投資型保險商業務員資格測驗人數統計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 附註3:各公司通過資格測驗人數佔登錄業務員人數%由於基期不同,僅供參考。 | ||||||||||||||||||||||||||||||||||||||||||||||||||||||||||||||||||||||||||||||||||||||||||||||||||||||||||||||||||||||||||||||||||||||||||||||||||||||||||||||||||||||||||
經紀人、代理人通路 | ||||||||||||||||||||||||||||||||||||||||||||||||||||||||||||||||||||||||||||||||||||||||||||||||||||||||||||||||||||||||||||||||||||||||||||||||||||||||||||||||||||||||||
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對於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是否可銷售投資型保險並無規範,若以投資型保險為新種人壽保險商品,則似乎衹要透過保險人和代理人/經紀人之間簽訂包含投資型保險之代理合約或經紀合約即可進行銷售。惟投資型保險商品具有其特殊性,銷售人員除需對投資型保險特色有所認識,對其他金融商品、市場動態及法規等亦應有所暸解。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資格測驗雖然是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但對於投資型保險新種商品之認識並不必然比壽險業務員多,故不論是個人代理人或經紀人或是登錄於代理人或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仍宜比照前述保險業務員資格規範,亦即須通過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方可銷售是項商品。 壽險行銷乃人力密集的產業,目前國內投資型保險的銷售通路主要還是依賴各壽險業者(特別是傳統型壽險的市場領導者)自家之業務大軍,市場追隨者或新進業者為求突破,都積極於開拓替代通路,如銀行保險行銷(Bankassurance),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Call Center)或網際網路行銷。其中,尤其以透過銀行通路銷售保險商品更是各家保險公司極力布署的重點;反過來,保險也是銀行業者在利率不斷調降下積極經營的項目。台灣過去因有住宅不動產貸款需要附加火險的市場需求,使得銀行之保險代理人通路發展較早,規模較大。近來更有多家銀行積極發展組合式商品,例如將個人定期壽險、定期定額基金投資與指定目的之財產信託三者結合的保險金信託理財商品,利用銀行客戶資料庫篩選出潛力客戶,配合轉投資之銀行保險代理人進行銷售。保險金信託理財商品在內容上跟投資型保險極為神似,就是將投資型保險中保險、投資獨立出來,分別購買,再利用自益信託加以連結。此種保險金信託理財商品與投資型保險有數點差異:1.其保險主契約除了定期壽險外,可運用意外險或醫療險;2.其投保之定期壽險使用團體險之費率;3.這類組合式商品中基金投資的給付時並不被視為保險給付,不能享有保險在遺產稅的優惠。而保險金信託理財商品的出現似乎在提醒壽險業者也要設計適合銀行保險代理人通路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 ||||||||||||||||||||||||||||||||||||||||||||||||||||||||||||||||||||||||||||||||||||||||||||||||||||||||||||||||||||||||||||||||||||||||||||||||||||||||||||||||||||||||||
直效行銷通路 | ||||||||||||||||||||||||||||||||||||||||||||||||||||||||||||||||||||||||||||||||||||||||||||||||||||||||||||||||||||||||||||||||||||||||||||||||||||||||||||||||||||||||||
其他替代通路如直效行銷、網際網路行銷除發展較晚,目前應用的範圍大都放在引起要保人興趣、界定要保人需求、傳遞保單資訊及銷售保單內容明確、不需核保、銷售佣金較低的商品,如傷害險、健康險、定期險、強制險等。最近已有壽險公司開始運用這些替代性通路銷售投資型保險,唯在實務上似乎還須要業務人員做後續追蹤及解說,以克服要保人身份及證件認證及核保的程序障礙。這些替代性通路的發展需要時間讓要保人遂漸習慣並克服一些技術性問題,目前是處於早期發展階段屬於輔助性地位,其影響也都不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為金融商品銷售通路所帶來的衝擊。 |
留言列表